2025-08-22_22-57

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重要声明,强调未经授权运用人工智能软件将他人肖像转化为低俗、畸形图像的行为,已构成人格权侵权,侵权方不仅可能面临法律诉讼,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具体案情显示,原被告均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。被告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,借助AI工具将其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,并在群内公开传播(即群发行为)。原告多次要求停止后,被告仍持续操作,进一步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图片,通过私信方式发送给原告(即私信行为)。原告指出,这些图像可清晰识别为其本人形象,内容包含强烈性暗示与贬损性质,导致社会评价受损,侵犯了肖像权、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,故诉求道歉及精神、经济损失赔偿。被告则反驳称,生成图片与原肖像差异显著,公众难以辨识指向对象,且AI自动生成过程无主观丑化意图,不构成侵权。法院重申,无论技术手段如何,此类行为均需对人格权侵害负责。